证照管理须知: |
关于印发《因公证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因公护照(通行证)的管理工作,根据省外办因公证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申办因公护照(通行证)的范围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出国(赴港澳)执行公务或进行市场考察、业务洽谈、招商引资、参加展览、展销、技术交流等商务活动的人员,均可办理因公护照(通行证)。
二、因公证件的类别
(一) 因公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
(二) 因公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三、因公护照(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
(一) 因公护照(通行证)的申办。
1、 各单位申办因公护照(通行证)需由指定专办员办理。
2、 各申办单位需将本单位负责因公出访审批领导、专办员的名单、联系电话及签名手迹送中山 市外事局备案。
(二) 因公护照(通行证)的管理。
1、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对因公护照(通行证)进行管理。
2、 各单位的因公护照(通行证)应用专柜统一存放。
3、 各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对本单位因公护照(通行证)的领用、签收、注销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柜管理。
4、 持因公通行证出访港澳人员,在每次完成出访任务后,应按规定将证件交回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5、 持因公护照出国人员,应在完成出访任务回国后五天内将证件交回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收回护照后五天内将护照交市外事局统一保管。出访人再次申办因公出国时,由 所在单位向市外事局申请领取护照办理出访手续。
6、 如遇特殊情况需领用因公护照的,须凭单位证明和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函,方可到市外事局领用 证件。
7、 各单位每半年应对本单位的因公护照(通行证)进行清理,过期证件须统一缴交市外事局注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销毁因公护照(通行证)。
8、 每次申办因公出访手续时,申办单位要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证件。同时,要将其过期证件上缴市外事局注销。
9、 凡上缴市外事局存放的证件,应填写《暂存证件登记表》,以备存查。
(三) 因公多次往返证件的管理。
1、 因公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的管理。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多次往返签注的人员,在每次出访后应及时将证件交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管因公证件,以防证件遗失。
2、因公多次出国签证护照的管理。持因公护照获得外国多次入境签证的,出访人在完成首次出访任务后,应按规定将证件交市外事局统一保管。如出访人需再次前往该国时,应向市外事局提
出新的出访申请,经审批后发给有效签证护照,不需重新办理该国签证。
(四)多本证件的管理
1、 一般情况下,一人只能持有一本因公护照或通行证,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确需同时申请多个国家的签证,可报告市外事局,经批准后方可申请多发一本护照。
2、 发放的第二本护照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且不能延期。
3、 申请人在回国后,必须在一周内将使用完的护照上缴市外事局注销。
五、 因公护照(通行证)的注销
(一) 凡上缴中山市外事局注销证件的,填写《护照、通行证销毁清单》,回执应妥善保管,以备存查。
(二) 过期、破损、长期不使用的因公证件,由办证单位统一上缴市外事局注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自行销毁因公证件。
六、因公护照(通行证)的报失
(一) 持证人在出访期间必须妥善保管证件,以防丢失或被盗。
(二) 如在国内遗失证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失,再到市外事局办理证件报失手续。
(三) 如在国(境)外遗失证件,应先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详细地址请在市外事局网页查询)报告。回来后要前往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并出具相关手续,及时向市外事局办理证件报失手续。
(四) 遗失过期证件的报失办法。
1、 持证人须出具遗失证件书面说明一份。书面说明内容应包括持证人姓名、证件号码、遗失过程。
2、 由所在单位在遗失说明上加具意见或出具单位意见一份。
(五)遗失有效证件的报失办法。
1、 持证人须出具书面说明一份。书面说明内容应包括持证人姓名、证件号码、遗失过程及整改措施等。
2、 由所在单位在遗失说明上加具意见或出具单位意见一份。
3、 遗失证件的本人应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在遗失说明上加具意见,或出具报案回执。
七、责任追究及处罚
(一) 对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中弄虚作假、伪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照者,将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二) 对违反因公出国(境)证照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照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外事部门将吊销其所持证照。
(三) 对办证单位不认真履行有关证件管理规定,不按规定上缴证件的,市外事局将对其实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将停办该单位的所有出访申请手续。
(四) 对持因公证件在国(境)外从事非法活动、逾期居留的,市外事局将停办该单位的所有出访申请手续,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五) 遗失有效证件,须停办三个月后才能续办。在停办处罚期间,如需办理出访手续,需向市外事局提出书面申请。
(六) 按省外办规定,遗失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罚款90元;遗失因公护照,罚款100元,且不得报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关于因公证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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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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