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本省各涉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送往香港使用的办理确认;省市贸促会出具的产地证明、发货清单、形式发票、规格证明、 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和产地证明书等。